-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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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 第三章 货物运费
□ 第四章 杂 费
□ 第五章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费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指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 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表一所列GH95/22、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表1中明定的车种车型按规定重量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表1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38
BSY(冷板冷藏车)
40
B18(机械冷藏车)
32
B19(机械冷藏车)
38
B20 B21(机械冷藏车)
42
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
48
SQ1(小汽车专用平车)
85
QD3(凹底平车)
70
GH95/22 GY95/22 GY95S GY95(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GH40 GY40
(石油液化气罐车)65
GY100S GY100
(石油液化气罐车)70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D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 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 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 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 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表2
顺号货 物 名 称
计算单位
规定计费重量
(千克)1
组成的摩托车:
双轮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每辆
每辆750
15002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车身长度不满3米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5米
车身长度5米以上、不满7米
车身长度7米以上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4500
15000
20000
250003
组成的自行车
每辆
100
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每(辆)件
60
5
牛、马、骡、驴、骆驼
每头
500
6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每头
100
7
灵柩、尸体
每具(个)
1000
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其他货物运价率的 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
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 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货物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 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 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蓬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蓬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 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成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大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 按确定的计费重量、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由承包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使用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
顺号
项目
单位
费率
过秤费
整车轨道衡
元/车
30.00
整车普通磅秤
元/吨
4.00
零担
元/百千克
0.40
1吨箱
元/箱
1.50
5、6吨箱
元/箱
7.50
10吨箱
元/箱
15.00
20英尺箱
元/箱
30.00
40英尺箱
元/箱
60.00
2
表格材料费
运单
普通货物
元/张
0.10
水陆联运货物
元/张
0.20
国际联运货物
元/张
0.20
货签
纸制
元/个
0.10
其他材料制
元/个
0.2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元/个
0.20
物品清单
元/张
0.10
施封锁材料费
(承运人装车、箱的除外)元/个
1.50
3
冷却费
元/吨
20.00
4
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标重不足180吨
不超重
元/吨公里
0.25
一级超重
元/吨公里
0.30
二级超重
元/吨公里
0.35
标重180吨以上
不超重
元/吨公里
0.30
一级超重
元/吨公里
0.35
二级超重
元/吨公里
0.40
超级超重
元/吨公里
0.60
5
长大货物车空车回送费
元/轴
300.00
6
取送车费
元/车公里
6.00
7
机车作业费
元/半小时
60.00
8
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元/吨(每满250公里)
0.05
9
押运人乘车费
元/人百公里
3.00
10
货车蓬布使用费
500公里以内
元/张
50.00
501公里以上
元/张
70.00
11
集装箱使用费
1吨箱
500公里以内
元/箱
5.00
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0.40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0.2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13.00
5、6吨箱
500公里以内
元/箱
30.00
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3.00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1.5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90.00
10吨箱
500公里以内
元/箱
50.00
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5.00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2.5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150.00
20英尺箱
500公里以内
元/箱
100.00
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10.00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5.0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300.00
40英尺箱
500公里以内
元/箱
200.00
501—2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20.00
2001—30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加收
元/箱
10.00
3001公里以上计收
元/箱
600.00
铁路拼箱(一箱多批)
元/10千克
0.20
12
自备集装箱管理费
1吨箱
元/箱
3.00
5、6吨箱
元/箱
15.00
10吨箱
元/箱
25.00
20英尺箱
元/箱
100.00
40英尺箱
元/箱
200.00
13
货物作业装卸费
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作业装卸费率》的规定核受
14
货物保价费
按铁道部《关于修改货物保价费率的通知》的规定核受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入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程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自装的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第49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3‰核收。
第50条 整车货物托运人在货场内自装或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末及时将货位清扫干净的,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货位清扫费。
卸车后需由承运人洗刷除污的整车货物,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等,均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
收货人自行掏箱,未清扫干净的,向收货人按箱核收集装箱清扫费。
货位清扫费、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一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
顺号
1项目
单位
费率
1
货物暂存费
整车货物
元/车日
15.00
零担货物
元/批百千克日
0.30
1吨箱
元/箱日
1.50
5、6吨箱
元/箱日
5.00
10吨箱
元/箱日
7.50
20英尺箱
元/箱日
15.00
40英尺箱
元/箱日
30.00
2
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
按照铁道部《货车使用费核受办法》的规定核受
3
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元吨/日
4.00
4
货车蓬车延期使用费
元/张日
20.00
5
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1吨箱
元/箱日
2.00
5、6吨箱
元/箱日
10.00
10吨箱
元/箱日
20.00
20英尺箱
元/箱日
40.00
40英尺箱
元/箱日
80.00
6
冷藏车(取消托运时)空车回送费
元/车
150.00
7
机械冷藏车制冷费
5辆型
元/车组日
600.00
9辆性
元/车组日
960.00
8
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变更到站(含同时变更收货人)
整车货物和20、40英尺集装箱
元/批
200.00
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
元/批
10.00
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
整车货物和20、40英尺集装箱
元/批
50.00
零担货物和其他集装箱货物
元/批
10.00
9
清扫除污费
货位清扫
蔬菜、瓜果、牲畜
元/车
10.00
散堆装货物
元/车
2.00
集装箱清扫
1吨箱
元/箱
0.20
5、6吨箱
元/箱
1.00
10吨箱
元/箱
1.50
20英尺箱
元/箱
2.50
40英尺箱
元/箱
5.00
货车清扫
元/车
5.00
货车洗刷除污
整车货物
毒害品
元/车
100.00
其他
元/车
60.00
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驮
元/头
1.00
第三节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
第51条 租用或占用铁路运输设备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5“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52条 国铁货车进入铁路工程在建线、临管线或地方铁路时,分别向其管理单位核收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贷车使用费。
第53条 国家铁路的货车篷布、铁路集装箱进入地方铁路时,分别向地方铁路核收地方铁路货车蓬布使用费、地方铁路集装箱使用费(通过地方铁路的不核收)。
第54条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在铁路站线或未出租的路产专用线存放,从货车到达的次日起,到调离存放地点之日止,按日(不足12小时的免收)核收自备或租用货车停放费。
第55条 租用铁路货车或守车,向租用人核收车辆租用费。
车辆租用费按车辆标重(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按30吨,机械冷藏车按车组,守车按车)计算。
第56条 船舶停靠在铁路码头装卸货物时,按吨核收铁路码头使用费。
第57条 出租路产专用线时,应自接轨道岔尖端起,按线路总长度向租用人核收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费率表
顺号项目
单位
费率
1
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使用费
元/车小时
3.30
2
地方铁路货车蓬布和集装箱使用费
货车蓬布
元/张日
20.00
1吨箱
元/箱日
2.00
5、6吨箱
元/箱日
10.00
10吨箱
元/箱日
20.00
20英尺箱
元/箱日
40.00
40英尺箱
元/箱日
00
3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停放费
元/车日
20.00
4
车辆租用费
在营业线上
冰冷车,家畜车(J2、J4除外)
元/吨日
4.00
罐车,散装水泥、粮食专用车,PJD型车
元/吨日
2.40
其他货车(机冷车、长大货车除外)
元/吨日
2.00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上
冰冷车,家畜车(J2、J4除外)
元/吨日
8.00
罐车,散装水泥、粮食专用车,PJD型车
元/吨日
5.00
其他货车(机冷车、长大货车除外)
元/吨日
4.00
机械冷藏厂
5辆型
元/车组日
660.00
9辆型
元/车组日
1320.00
长大货物车
标重180吨以上
元/吨日
8.60
标重不足180吨
元/吨日
2.40
守车
元/车日
60.00
5
铁路码头使用费
元/吨
0.60
6
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元/延米年
00
第五章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费
第58条 进口货物国内段运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杂费和
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均在国境站向收货人(托运人)或其在国境站的代理人核收。
第59条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除本章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一般规定。
出口货物按发站承运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进口货物按进口国境站在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运价里程,应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应收货人的代理人要求,受理货物运输变更时,运费按进口国境线至新到站的里程通算。
按快运办理的进、出口货物,按本规则第25条计费
第60条 进口整车货物,按下列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1.以一辆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以及数辆车套装接运数批货物(包括换装剩余的整车补送货物),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以一辆车接运数批货物,每批按30吨计费,超过30吨按货物重量计费。
3.原车过轨不换装货物,按车辆标重计费,超过30吨按货物重量计费。
4.汽车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发送站用双层平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轮直达到站时,每车计费重量为90吨。
第61条 出口整车货物在国境站过秤发现超载(即超过国际联运容许的增载 5% )时,对卸下超载部分货物,从发站至国境站止的里程,按整车运价率核收运费、卸费和暂存费,并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加收上述运费五倍的罚款.
第62条 杂费
1.国际联运运单(每份五张)以及供托运人报销运费用的补充运行报单均按表 3规定的费率核收。
2.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验关手续费,整车和集装箱每批33元,零担每批16元。
3.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整车普通货物每吨16元,其中炭黑、沥青、焦油及按危险货物运送条件的货物每吨32元。普通货物每10千克0.16元,危零货物每10千克0.32元。集装箱按国内标准规定计算。笨重货物的换装费率,整车货物每件重量 501~1000千克每吨18元,1001~3000千克每吨22元,3001~5000千克每吨28元,5001~8000千克每吨35元,8001~ 15000千克每吨42元, 15001~20000 千克每吨52元, 20001~80000 千克每吨68元,超过80吨每吨80元;笨重零担货物按上述标准计算。笨重危险货物按上述标准加50% 计算。发送路用专用货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装费按每吨24元计算。
换装需加固时,核收加固材料费,按所用材料成本价加30%计算.
4.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按运单记载的声明价格的 0.3% 计算
5.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整车换装费、搬运费、杂作业人工费等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
6.进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办理运输变更时,按本规则第52条规定的费率,以发送路原使用的车辆数核收变更手续费。由于收货人代号改变而变更收货人时,也应核收变更手续费。从朝鲜进口整车煤炭,在国境站办理变更到站,按上述费率减半核收。
7.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货车在国境上滞留时,应按货车滞留日数(不包括铁路正常办理手续的时间),从货车到达次日起,不足 1日按 1日,核收货车滞留费,每车每日120元。超过 5日,从第 6日起,每车每日核收货车滞留费 240元。超过10日,从第11日起,每车每日核收货车滞留费 480元。危险货物货车滞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车每日另加10% .
进、出口货物落地时,货物装卸费和暂存费按本规则第八节“杂费”的规定计费。
8.向朝鲜出口整车散装的煤、石膏、焦炭、矿石、矿粉、熟矾土、黄土、碗土和向越南出口整车散装货物,均在国境站用轨道衡过秤复查重量,发站应按本规则表 3规定核收过秤费。进口所有货物如在国境站过秤复查重量,也按上述规定核收过秤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63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64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65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