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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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自2014年9月1日开始,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收取的价款费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提供上述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优惠事项备案手续才能享受免税政策,目前备案时暂提交以下资料,待下轮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时补充明确。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1.《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收取或支付全部价款、费用的结算账户账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通知。